咸宁市人民政府驻汉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驻汉办事处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政府驻汉办事处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驻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代表咸宁同省直机关以及武汉市委、市政府联系,协助办理有关政务。承办省信访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改委等省直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二)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驻汉群众工作的方针政策、决议和决定,做好我市在汉群众工作。
(三)负责有关信息收集、整理,为咸宁高质量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市领导决策和市直机关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四)负责我市在汉咸宁籍知名人士的联系服务工作。
(五)负责市领导机关和市领导在汉公务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
(六)负责市政府在汉投资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七)负责协助做好咸宁在汉流动党员的相关工作。
(八)协助指导联系我市在汉商会,负责我市在武汉等中部地区招商引资服务工作,促进咸宁与武汉经济交流与合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政府驻汉办事处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驻汉群众工作窗口开展驻汉群众工作;负责督办、检查、考核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驻汉群众工作的落实情况;配合做好来省上访群众的引导工作;配合做好重要敏感时期维护武汉稳定涉及我市有关的工作;负责驻汉群众工作的信息沟通工作;负责咸宁在汉商会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日常政务、商务接待服务工作;负责驻汉经济联络日常工作;完成汉办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市政府驻汉办事处机关行政编制 5 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 名。
第六条 市政府驻汉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