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机构设置。设立中共咸宁市委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作为市委派出机关。保留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市委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与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市委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不再保留咸嘉临港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牌子。
二、市委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