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驻京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驻京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三)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四)为我市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五)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我市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六)负责我市在京的接待服务工作;
(七)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联络工作;负责接待服务和政务保障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党务、人事、文秘、后勤工作;负责我市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应急科。负责我市在京群体性事件、突发情况和上访问题的现场处置;负责在京劝返工作的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协调有关方面为我市在京务工人员提供维权服务;负责协调有关方面为我市在京困难群众提供帮助;负责涉及驻京群众工作的情报交换和信息沟通。
第五条 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机关行政编制 5 名。设主任 1名,副主任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2 名。
第六条 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