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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9-07-24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咸宁市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档案馆是市委直属事业单位,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档案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档案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档案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推动全市档案馆事业发展,组织开展档案馆业务指导和研讨;指导监督档案馆库建设、技术改造;调查研究档案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和推动档案馆工作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开展馆际合作交流。

  (三)按规定接收和保管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重要档案和资料。

  (四)征集具有咸宁地方特色的珍贵档案及古籍文献,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五)负责馆藏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的保管、整理、鉴工作。

  (六)负责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工作,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档案著录、标引和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建立完善档案查询利用体系;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七)负责市馆档案资料利用的接待、咨询、查阅、复制、摘抄和档案利用登记、统计及效益分析;依法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

  (八)采用档案保护科学技术,对馆藏档案进行裱糊、复制、仿真、检测和保护,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档案馆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承担档案馆事务管理事项。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综合协调并督办部室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和文件起草、审核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政务内网、档案、统计、组织人事、财务、退休人员管理、对外联络及政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档案馆安全管理、后勤保障、园林绿化等各项工作。

  (二)保管利用部(业务指导部)。承担档案馆馆库管理事项。负责组织开展档案馆业务指导;负责接收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重要档案和资料;负责档案的“九防”和实体安全;负责抢救破损档案;负责馆藏档案的保管、整理、编目、鉴定、统计和划控;负责档案资料利用的接待、咨询、查阅、复制、摘抄、出具档案证明和编写档案利用效果实例;依法分期分批对社会开放档案。

  (三)征集编研部。承担档案馆档案征集编研事项。负责征集具有咸宁地方特色的珍贵档案及古籍文献;负责馆藏档案的编研工作,有计划地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开展展览。

  (四)科技信息部。承担档案馆档案信息化建设事项。负责档案馆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网络、数据库、存储、安全等)、应用系统的技术支持;负责档案馆档案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档案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档案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市档案馆事业编制 17 名。设馆长 1 名,副馆长 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5 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主任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3 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