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史志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史志研究中心是市委直属事业单位,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史志研究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史和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史志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党史工作和国家、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全市党史、地方志工作规划,负责承担、指导和协调全市党史、地方志资料征集、整理、研究、编纂工作。
(二)负责全市重要史志文稿、著作、影视作品的编辑、审核工作。
(三)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的党史和地方志工作,终审县(市)区地方党史、志书,对市直各部门、行业重要党史人物、重大历史活动的纪念活动。
(五)征集、保存、整理、开发利用咸宁市地方党史、地方志文献资料,建立并充实党史和地方志数据库,为咸宁“五位一体”建设及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六)承担全市史志学术研究成果的评审、管理工作;培训史志研究业务骨干和评聘党史专业、地方志专业人员。
(七)承担咸宁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相关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史志研究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党史研究部。承担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宣传教育工作。收集党史资料,征集、编纂、出版《中国共产党咸宁历史》、《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咸宁市组织史资料》、《咸宁改革开放实录》、资政报告、专题史料、人物传记、革命故事等书籍、刊物;负责新四军研究会的业务工作。
(三)地方志研究部。承担地方志研究宣教工作。编纂出版《咸宁市志》、《咸宁年鉴》、《咸宁大事记》,为《湖北年鉴》、《武汉城市圈年鉴》提供咸宁文稿。收集整理开发利用地情资料,开展旧志研究整理和读志用鉴活动。
第五条 市史志研究中心事业编制 13 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3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2 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