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部门“三定”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部门“三定”

关于印发《咸宁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9-07-24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咸宁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关事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市直机关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事务服务工作办法及有关服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全市机关事务服务工作改革与发展进行研究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事务工作中的共性问题。

  (三)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等部分单位行政经费代管,协助财政部门对其经费进行预算管理和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行政房产、公共设施和其他固定资产进行综合管理,承担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办公用房规划建设、配置处置等工作。

  (五)负责指定办公区、生活区物业管理、生活服务、会务服务、安全保卫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六)协助承担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协助职能部门制定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七)协助承担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编、配备、更新、处置等工作。协助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参与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监督。负责公务用车应急保障工作。

  (八)负责规定接待范围内的公务接待、联络与接待指导工作。协助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九)负责市直机关和县(市、区)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电子政务、会务、机要保密、信访、宣传、档案管理、文明创建与目标责任制管理等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等部分单位的行政经费代管,协助相关部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对市直机关有关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国有资产事务部。协助承担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及行政房产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市直机关指定区域有关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市政府大楼办公区域规划建设工作。

  (四)节能事务部。协助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措施、办法和制度,组织节能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指导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工作。

  (五)公车运行监测部。协助承担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编、配备、更新、处置等工作,协助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参与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监督管理。

  (六)接待事务部。负责《咸宁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接待范围内的接待工作,负责范围内的联络与接待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市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协助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七)安全保卫部。负责指定办公区、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中心法治建设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治安与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

  (八)综合事务部。负责指定区域的设施设备维修、水电、园林绿化、保洁等物业管理。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管理。负责大楼综合办公区机关生活服务、会议中心会务服务等工作。

  (九)应急用车服务部。负责市直机关应急与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服务;协助公车管理机构做好全市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市直机关执法执勤、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重大集中公务活动等工作用车保障。负责执行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其他保障任务。

  (十)业务指导部。负责县(市、区)机关事务服务工作业务指导与协调。负责后勤员工培训工作。负责中心日常学习教育。

  (十一)内审监察事务部。负责中心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二)人力资源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负责中心干部职工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中心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事业编制 62 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4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部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12 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