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部门“三定”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部门“三定”

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9-07-24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秘、会务、保密、信访、后勤、接待工作;组织协调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文明创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档案、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党务、工会、共青团等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中心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内部协调工作。

  (二)综合业务部(营业部)。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策和业务操作规程的制定;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贷款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编制执行报告;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与业务指导;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营业部窗口服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中心业务、服务工作。

  (三)财务核算部。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调拨、资金清算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的开设、使用、销户和专户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工作;负责有关税收申报、缴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中心财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事业编制 12 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3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1 名。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