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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9-07-24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县级,加挂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场内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主体信息库,收集、存贮和发布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四)依法组织和实施对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五)承担市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维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记录、整理、保存交易过程相关资料,提供查询服务。

  (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协助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承担进场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并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八)负责对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指导。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承担综合协调事项。负责文秘、会务、档案、人事、财务、接待、内审、政务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宣传和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文明创建、平安创建、法治建设、计划生育、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投标保证金收退、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收取等。

  (二)综合交易部。承担进场交易项目的登记、场地安排等事项。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登记、交易信息发布,协助投标保证金和服务费用的收取。负责进场交易项目招标投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移交等。协助调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政府采购部。承担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事项。依法组织和实施对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程,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政府采购项目资料。负责受理并处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违法违规行为。代理其他采购事务。

  (四)开标评标部。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事项,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秩序。负责评标专家抽取。负责对进场交易项目开标、评标项目现场资料和音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协助综合监管机构对评标专家的现场考核。及时报告在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

  (五)信息技术部。承担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及相关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负责网络运行和网络安全及电子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推送。负责交易情况的分析统计工作。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业编制 18 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5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2 名。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