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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9-07-24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共检验检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检验检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农产品(含初级农产品、农资产品,下同)、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院制剂,下同)、化妆品、医疗器械、工业产(商)品及其他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和仲裁检验(定);受托承担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技术审评)工作;依法开展计量器具检定、测试、校准和定量包装检定测试。

  (三)利用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为生产企业产品研发、制定企业和地方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实验验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提供技术指导、知识培训、业务咨询服务,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推进企业产品质量整体提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制、修订及其实验验证工作;开展产品检测方法、技术规程、质量及技术标准等科研工作。

  (五)指导县(市、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业务技术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有关职责分工。

  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职能部门负责根据监管执法工作需要编制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含质量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相关内容)和所需经费预算、抽样送检(或委托抽样)、接收样品检验检测报告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等工作;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业务部门为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争取检验业务、项目建设、政策性资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推进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

  2.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根据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开展委托抽样、接收样品、样品检验检测、按照“谁委托、谁送样、报送谁”的原则发送检验检测报告、按规定程序要求填报检验检测系统数据、年度检验检测结果分析报告等工作。推进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工作。

  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发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技术审评)方案、通知;市食品生产技术审评中心负责根据方案通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第四条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财务部。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目标责任制管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应急管理、物业设施管理、内部保卫、后勤保障、资产管理、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完成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人力资源部。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职称晋升、教育培训、退休干部、党群、纪检监察、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完成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规划发展部。负责检验检测业务对外市场开拓和合作协调工作;负责检验业务的分包和组织合同评审工作;督促执行产品抽样管理规范;统筹协调检验业务受理、抽样、样品流转与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检验设备仪器及其试剂耗材等购置计划并参与采购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提升,组织开展检测方法创新、技术规程、质量及技术标准等科研工作;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业务技术部。负责督促各所检验检测计划的编制实施和业务技术协调、指导工作;负责检验检测工作标准、方法更新及相关信息的搜集、管理、宣贯工作;监督执行检验检测工作标准、方法、技术规范,按规定要求填报检验检测信息系统数据等工作;负责检验报告统一对外发送、归档管理等工作;负责各类报表上报和产品安全状况分析报告工作;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

  与交流工作;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质量管理部。负责督促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控制保持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受控文件的宣贯、改进、转版、废止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实验室内、外审与资质认定及检测结果质量保证工作;负责量值溯源、质量分类监管、质量目标考核工作;监督执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能力验证、期间检查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负责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维护、期间核查、校准检定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检验检测质量分析报告;负责受理、督办客户申投诉处理等工作;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机关事业编制 28 名。设主任 1名,副主任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6 名(含总工程师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6 名。

  第六条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设下列所属事业单位,为正科级,公益一类:

  (一)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所。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建材、食品包装、轻工、机电等工业产品的日常检验检测,受托开展产品抽样工作;开展人员培训、技术咨询与相关产品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协助企业(消费者)开展工业产品委托检验工作为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负责提供辖区内工业产品的技术数据和质量分析报告;承担中心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所事业编制 16 名,设所长1 名,副所长 2 名。

  (二)市计量检定测试所。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保证全市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一致;承担全市量值传递(溯源)工作;开展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以及其它各种计量器具的检测校准;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性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定量包装商品的抽样和检测、计量仲裁检测等工作;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障;承担中心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计量检定测试所事业编制 16 名,设所长 1 名,副所长 2 名。

  (三)市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所(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站、市食品生产技术审评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等,下同)、粮油(原粮及其副产品、成品粮、油脂及其副产品,下同)的日常检验检测,受托开展食品抽样工作;负责提供辖区内食品、粮油质量公报所需的技术数据和质量分析报告,综合上报和反馈食品、粮油质量信息;负责全市保健食品注册的技术初审核,受托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技术审评)工作;开展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工作;参与食品、粮油产品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为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承担中心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所(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站、市食品生产技术审评中心)事业编制 21 名,设所长 1 名,副所长 3 名。

  (四)市药品质量检验检测所。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和化妆品日常检验检测,受托开展抽样工作;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药用辅料、药包材注册、中药品种保护的技术初审和现场检查工作;开展与药品检验、药品质量等有关工作的科研工作,并在上级药品检验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药品快速检验工作;负责中药材标本馆的建立、日常管理及展示,中药材标本的维护、保养、鉴定和新标本采集工作;开展对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检验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综合上报和反馈本辖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信息;承担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药品质量检验检测所事业编制 16 名,设所长 1 名,副所长 2 名。

  (五)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所。主要职责是:负责农产品和农资质量安全的日常检验检测,受托开展抽样工作;负责业务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开展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工作;参与相关产品标准制(修)订工作;为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承担中心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所事业编制 11 名,设所长 1 名,副所长 2名。

  第七条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