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部门“三定”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部门“三定”

关于印发《咸宁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9-07-24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咸宁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是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体育事业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工作。协调、配合全民健身计划,健全体育公共服务和多元体育服务体系,协调发展社会体育、农民、伤残、民族体育事业。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推动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举办群众体育活动,开展群众体育竞赛。承办重大体育活动。

  (二)配合做好青少年竞技体育运动项目布局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配合做好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协助组队参加省级运动会和年度比赛及其他比赛,协助组织开展市级青少年体育比赛,协助做好青少年类运动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管理。

  (三)培育和发展体育产业。引导、扶持体育产业从业实体发展壮大,培植体育事业经济增长点。协助推广电脑体育彩票和即开型体育彩票发行工作,多种渠道筹集体育事业发展公益金。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体育健身设施(场馆)扶持政策;负责市本级公共体育设施(场馆)的日常运行、维护。

  (五)组织开展体育科技研究、应用,推广体育科技成果。

  (六)组织开展民间体育对外交流活动。

  (七)承担市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部。协助中心领导对全中心的工作进行协调、督办和检查,以及处理中心日常工作;负责中心文件收发和起草、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综合、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和外宣等工作;负责中心对外交流联络、接待工作;统筹协调重要体育政策调研和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及信访相关工作;督办相关部室、所属单位做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人事工作,拟定体育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协助中心党组做好干部职工教育管理、考核奖惩、职务任免和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事档案、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协助组织全市体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负责对外交流出国出境人员的申报工作;贯彻落实人事制度的改革;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负责党群工作和纪检监督工作。

  (二)群体活动部。贯彻《全民健身条例》《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广全民健身运动,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指导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事业的发展;指导、协调体育社会团体所举办的各类活动;推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体育竞赛体制改革,协调做好我市承接和举办的国际国内大型体育比赛和全市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组队参加省以上运动会和群体类单项体育竞赛。负责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三)青少年体育部。协调、配合做好青少年体育科研工作。协助做好青少年体育运动项目布局、业余训练、科学选材和后备人才培养输送工作;协调全市青少年业余竞赛活动;组队参加省以上青少年类运动会和青少年类单项体育竞赛活动。

  (四)体育经济部。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拟定和实施体育市场发展规划;拟定和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扶持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拟定体育产业的经济指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心的招商引资工作;督促重大产业项目实施,指导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产业群建设;推进体育新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研究开发竞赛资源,推动体育竞赛工作社会化、科学化、规范化。负责中心的财务和审计工作。组织拟定中心体育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财务、审计以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体育事业的统计及报表工作;负责指导相关体育行业协会的财务工作。参与管理体育彩票发行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监督及管理。

  (五)场馆开发部。负责推动国家、省、市有关体育健身设施(场馆)扶持政策的落实。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体育健身设施(场馆)的规划、建设、运行。负责市本级公益性体育场馆的管理、运营、维修和开放。

  第五条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事业编制 33 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5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8 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