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0]95号)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8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2009]13号)精神,设立咸宁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挂咸宁市移民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建设扶贫开发和移民后扶项目库的职责。
(二)增加组织开展对农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低保等制度的衔接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对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的职责。
(五)增加对全市脱贫奔小康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督办的职责。
(六)增加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扶贫开发、移民后扶工作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职责
(七)加强对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统筹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湖北省老区建设条例》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和移民后扶工作的决定》;拟订全市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市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各类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全市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协调和推动解决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对财政扶贫资金、老区建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办落实,负责扶贫开发项目库的建设。
(四)负责组织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雨露计划”、扶贫搬迁、老区建设和脱贫奔小康等试点工作的实施和检查督办。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扶贫济困活动;指导各级党政机关组织开展定点扶贫。
(六)拟订全市老区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规划,组织指导老区贫困地区和扶贫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参与实施贫困地区人才扶贫计划。
(七)负责全市贫困现状监测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对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工作;负责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低保等制度的衔接工作。
(八)承担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推进通山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对水利水电工程、通山核电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负责申报年度各类水利水电工程、通山核电移民搬迁安置计划,安排外迁移民工作任务,组织协调移民搬迁安置。
(十一)组织审核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通山核电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库区、安置区扶持资助项目年度计划。
(十二)对全市水库移民、核电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移民后扶项目库的建设。
(十三)负责管理各项移民专项资金,对其拨付使用实行监督检查,接受国家、省、市的稽查和审计。
(十四)负责移民的宣传、教育、培训、信访工作。
(十五)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扶贫开发、移民后扶工作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移民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调查了解扶贫、移民政策落实情况,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和宣传报道工作,总结推广扶贫开发、移民后扶工作中的典型经验;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政治理论学习,承办机关人事、劳资、财务、机要档案管理;负责文印收发及行政、车辆、接待和会议的组织安排;完成和督促检查主任(局长)办公会、机关工作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各项共性迎检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扶贫科。
拟订全市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政策措施;承担市推进通山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扶贫开发文件、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负责扶贫开发项目库建设;筛选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申报项目,负责对财政扶贫资金、老区建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办落实;承担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扶贫开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协调中央、省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驻咸定点扶贫工作;动员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和社会各界开展扶贫工作和扶贫济困活动;指导各级党政机关组织开展定点扶贫;组织开展老区贫困地区和扶贫系统干部培训;负责落实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参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干部”等人才扶贫计划工作。
(三)移民科。
拟订全市水库、电站、通山核电移民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政策措施;负责水库、电站、通山核电移民文件、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负责移民后扶项目库建设;筛选移民后扶申报项目,负责对移民后扶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办落实;负责申报年度各类水利水电工程、通山核电移民搬迁安置计划,安排外迁移民工作任务,组织协调移民搬迁安置;负责三峡工程试验坝(陆水)项目和资金的争取工作;承担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移民后扶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人员编制
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移民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名,工勤编制为1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