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0]77号)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8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2009]13号)精神,设立咸宁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光荣院的建设和管理,承办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退役士官、复员干部、1-6级伤残军人(含精神病)的接收安置及培训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军供站管理服务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协调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接收、管理、分配和发放救灾款物及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检查救灾款物及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市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内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八)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指导全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基金;负责慈善促进事业发展政策、法规的落实,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指导救助站建设,协调县(市、区)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工作。
(十二)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合治理、依法治市、文明创建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承担机关制度拟订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对外使用“咸宁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名称)。
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性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全市性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负责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民间组织活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对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监督、检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三)优抚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督促对全市抚恤优待政策的落实;承办对全市在编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授衔人民警察、退役军人等人员伤残评审上报及伤残等级调整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部队退役的残疾军人伤残证件变更的审核上报工作;承办烈士的审核和烈士的褒扬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承办拥军优属日常工作,指导基层开展双拥工作;参与协调、调研复退军人的有关工作。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承担国家、省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1-6级伤残军人(含精神病)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地方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实施细则;指导和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负责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上访问题;指导赤壁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并监督做好过往部队的保障工作。
(五)救灾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申请、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落实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国内外对市政府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指导全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自治组织建设。按时指导对届满的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协调、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干部业务培训;拟订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文件;指导做好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村(居)委会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规划;承办市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区主要街道名称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事宜;监督检查全市地名的使用;组织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行政区划界线的维护、管理及县级边界界线争议的调处;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信息的发布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落实检查社会福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研究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和本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市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落实好上级慈善促进事业发展政策、法规;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社会事务科。
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服务以及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的管理工作;指导涉外送养和国内收养以及港澳台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和负责协调周边地区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殡葬管理,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加大殡葬机构服务和管理的力度,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殡葬设备的更新工作。
(十)规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指导全市民政财务和民政事业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
(十一)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组织、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全市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和全市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工勤编制为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 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