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0]73号)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8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2009]13号)精神,设立咸宁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全市属国民教育和部队院校毕业的干部学历(学位)审核认定的职责。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努力提高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的活力。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教育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督促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组织指导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四)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督促检查全市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对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六)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负责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机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九)组织指导全市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好来咸外国文教专家、教师及咸宁援外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教育方面的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查工作及教育对外交流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工作、电化教育、信息化建设以及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装备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对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普通话师资培训和测试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承担局机关重要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与督办工作,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督办和会议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回复、新闻宣传、信息及文秘、印信、档案、机要保密、信访、计划生育和机关事务等工作;负责教育改革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承办教育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担教育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公文的规范性、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学校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分析研究和预测全市教育系统不稳定因素,指导妥善处理学校突发事件;宣传和贯彻上级关于防范和处理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等问题的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及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设置、合并、撤销和更名的申报和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和管理,承担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有关工作;拟订局机关经费预决算,指导各类教育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市相关教育项目、捐赠项目的管理;承担局直属单位和学校国有资产及非税收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三)基础教育科。
承担全市基础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基础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指导中小学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配备;指导全市民办基础教育工作。
(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统筹管理全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承担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德育工作;参与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结构布局调整工作;负责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承担成人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指导工作;指导全市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五)教师管理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市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教师奖惩工作和中小学师德建设工作;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工作;统筹规划与指导组织全市普通中小学校教师、校长的培训工作;规划、指导全市中小学师资培训基地的教学管理和改革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省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和各项规范、标准;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全市语言文字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组织培训普通话师资和地方语言文字工作人员;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指导全市学校体育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负责全市性及组团参加全国性、全省学生体育比赛、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交流活动;指导高中阶段的军事训练工作。
(七)人事科。
指导全市中小学和市直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全市中小学编制核定有关工作;承担全市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市直教育系统的人事、劳资、考核、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管理、干部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直属中小学校长及其中层干部;指导协调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参与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对外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中外合作办学、公派出国留学(或援教)人员、来华留学人员和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干部学历(学位)更改认定工作。
(八)教育督导办公室。
根据国家、省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全市教育督导的有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组织对中等及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9名(含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编制3名),工勤编制为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1名(兼职),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