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不能仅凭经验,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法规建设。”机构编制法定化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宏大概念,恰恰体现在我们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次审核、每一次坚守之中。机构编制干部如何将这一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关键在于扮演好三种角色:一是铁面无私的“裁判员”,二是精益求精的“程序员”,三是敢于亮剑的“监督员”。
一、以法规为准绳,树牢法治思维,当好铁面无私的“裁判员”
日常工作中,编办常常面临“各个部门都说缺人缺编”的压力,也有一些部门没有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甚至调研中发现一些改革中已经调整或撤销的内设机构,仍作为正式名称出现在文件和办公场所中。针对这些现象,如果没有健全的制度管理,对优化机构编制管理极为不利。
作为机构编制干部,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树牢法治思维,将各类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作为开展工作的唯一依据和不可逾越的底线。一是心中高悬“法治明镜”。坚持把学习机构编制党内法规作为必修课,一方面要加强对以《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为核心的机构编制法规体系的学习,另一方面加强对以“三定”规定为主的部门职能体系的掌握,这样在面对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诉求时,才能做到客观公正。二是手中紧握“法治标尺”。坚持一把尺子丈量到底,一个标准执行到底,要用严谨的论证和透明的程序,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面对个别部门没有实质性增加工作量却提出增编、增设机构、职数的诉求,要科学论证、以理服人、勇于驳回。
二、以程序为基石,恪守工作原则,当好精益求精的“程序员”
机构编制法定化不仅要求结果合法,更要求过程合规。严密的程序是防止权力任性和工作随意的“防火墙”。有的部门报送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时,常常没有按照模板规范填写,部分内容敷衍了事或者表述不清。面对退回修改的要求,反而提出了“形式主义”的质疑。然而,规定模板都是机构编制事项动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动议情况含糊其辞,那就可能没有通过集体研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那就可能存在不合规的风险;现实需求分析不够透彻,那就不能体现该事项的必要性;风险没有评估,就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精准支撑。
作为机构编制干部,应该始终将遵循程序视为不可动摇的工作原则。一是恪守流程“不越线”。即便部门提交的机构编制事项本身合理,依然要确保整个流程完整、规范、可追溯,因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每一次对程序的坚守,都是对机构编制法定化理念的践行。二是服务发展“求实效”。要加强主动谋划,积极作为,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围绕重点领域、民生难题开展调研,充分发挥机构编制服务保障作用,确保机构编制资源向重点领域倾斜,让“好钢用在刀刃上”。
三、以监督为利剑,强化刚性约束,当好敢于亮剑的“监督员”
法规制度的权威在于执行,执行力则来源于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将监督检查嵌入机构编制管理全过程,通过事前评估、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等全方位把控,让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确保法定化的权威和效力。日常工作中,通过大数据平台、年度报告、“五个必查”等及时掌握部门机构编制现状,同时开展机构编制专项巡察、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加强对部门开展改革和执行“三定”规定情况的监督,及时查找相关部门机构编制违规问题。
作为机构编制干部,要认真贯彻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学习机构编制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做到以案为鉴,守牢关口。一是充分掌握各种监督检查手段。用好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线上摸底、线下核查等多种方式,依托事业单位登记、养老保险、财政预算等系统加强对各部门机构编制问题监督检查,同时要保持对机构编制数据的敏锐性,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现隐性的机构编制问题。在今年的巡察中,编办发现某单位部分人员任职与“三定”规定不一致,其本质属于未严格执行“三定”规定问题,对此我们及时反馈相关单位,迅速整改。二是着力推进违规问题整改到位。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限、不折不扣推进问题整改销号。
通过系统地学习机构编制重要论述,进一步认识到,在工作中必须要转变固有观念,摒弃惯性思维,提升法治意识,始终秉持对法治的敬畏,将法规制度融入血脉,将程序原则付诸行动,将监督责任扛在肩上。作为新时代机构编制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持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始终坚守政策底线,敢于较真碰硬,不断提升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水平。同时,积极宣传机构编制法规政策,推动各部门增进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曾都区委编办 李强 席光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