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树立机关形象,根据州委、州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因故需要晚到或提前(或中途临时)离开
工作人员因故需要晚到或提前(或中途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前向综合科负责人请假。临时请假一般不超过半天。
二、事假(只能在5天之内)
(一)科室负责人请事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请假人写出申请,经分管副主任批准;超过三天的,由请假人写出申请,经分管副主任提出意见后,报办主任批准。
(二)其他工作人员请事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请假人写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批准,报分管主任批准;超过三天的,由请假人写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主任提出意见后,报办主任批准。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三、病假
(一)干部、职工因病,需凭医院《病假证明单》休病假。凡是休病假一周以上的,科室负责人应向分管副主任报告,并报综合科备案。
(二)干部、职工因病半天以内到医院检查治疗的视为上班。
四、年休假
(一)干部、职工年休假按鄂办发[1991]26号文件规定执行。由科室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报分管副主任批准和综合科备案。科室工作人员和科室负责人休假,需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并报办主任批准。
(二)干部、职工的年休假期应在当年使用。
五、其它假
(一)干部、职工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请假人写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副主任批准和综合科备案。
(二)经组织批准,参加成人学习的职工,其上课时间和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凭学校正式通知),视为上班。
(三)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的事假、病假和年休假,均向办主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