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办干部参加在职学习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我办干部素质的提高,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职学习人员范围及学习层次
在职学习人员范围为我部行政、事业编制内的在岗人员及正式聘用人员。在职学习是指参加由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学校及党校系统开办的专科、本科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等的晋升教育。
二、在职学习管理的原则
1、逐步构建干部终身教育培训体系的原则。结合创造争优活动的开展,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分类分层次开展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充分利用干部在线学习平台等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和教育培训信息网,逐步构建终身化、网络化、开放化、自主化的干部终身教育体系。
2、“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的原则。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必须与本科室和自身岗位的业务需要结合,与自己的实际工作相贴近。
3、业余学习、自学为主的原则。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原则上充分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一般不占用工作时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在工作安排与学习安排出现矛盾时,应优先服从工作需要。
4、总量控制原则。考虑到编办工作任务繁重的实际,为了不影响正常工作,本办同时参加在职学习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各科室同时参加在职学习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三、在职学习的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
因工作需要从我办在职人员中选拔公派进修(研修)学习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程序,根据工作学习任务,由办办公会在选派时确定。
个人申请参加在职学习的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如下:
(一)资格条件
1、申请参加在职学习的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正式进入我办工作时间在两年以上。
2、申请参加在职学习的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应在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程序
1、个人参加在职学习,应当在报考前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1)个人申请。个人向办综合科提交报考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申请。
(2)办综合科报批。办综合科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对于办机关职工申请报考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事宜,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年11月集中研究1次。
2、个人参加在职学习,被有关院校录取后,在报名前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1)个人申请。个人向综合科提交参加在职学习申请书。
(2)综合科对申请参加在职学习人员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管主任审核。
(3)分管主任审核。分管主任根据分管工作安排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
(4)办综合科报批。办综合科对申请参加在职学习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办里参加在职学习人员总体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5)办办公会审批。对于办机关职工申请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事宜,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年7月集中研究1次。
四、学历认定及材料归档
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参加在职学习的人员,必须及时将本人申请报告、入学通知书、《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备案表》报综合科备案。学习期满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必须将学历、学位证书、学历档案及有关证书复印件送综合科,由综合科按有关规定进行学历认定。
五、在职学习期间的有关待遇
公派外出进修(研究),或个人申请,并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学习的,学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习期间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发放,学习结束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可每年在单位报销两趟单位至学校间的往返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