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咸宁市出台《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并自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生效实施。该规则的出台,对进一步促进咸宁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运行,提高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它不仅覆盖面广,而且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是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设后的又一项重要创新。
《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制定,是在中央、省编办近些年关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定的框架之内,参考了1995年版的《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宜昌、荆州等市州的编委工作规则,并紧密结合了咸宁市机构编制工作的实际情况。
《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全文主要分为主要职责、会议制度、办事机构、事项审批和文件审批五个部分,其中关于事项审批的规定,明确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划分为报省委、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批、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由市编委会审批和市编办审批四种类型共22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