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林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归口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适时开展专项规划监督和评估。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开展造林绿化和实施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飞防飞播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作。
(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调整重点保护植物和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修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五)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
(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七)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
(八)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全市林木种苗工作,组织建设种质资源库,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加强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监督管理林业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负责推进全市林业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项目。
(十一)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对外合作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二)负责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林业局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林业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四条 市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信访接待、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业务等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准扶贫和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组织编制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项目专项资金,组织有关项目申报,提出中央、省级和市级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基金征管、局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局直单位计划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生态建设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管理科)。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林业种苗行业管理和良种审核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交流、涉港澳台林业事务与引进外资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系统有关涉外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地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石漠化动态监测和评价。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政策的调查研究。起草林业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林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受理、审核和审批行政审批事项。
(五)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管理科。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评估。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经营利用。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监测与评价,指导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六)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议。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七)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科(招商和投资促进科)。组织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和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发展。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建设、森林保险和林业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管理、统计工作。负责招商和投资促进工作。
(八)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组织林业技术人才专业职称申报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 23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1 名(含总工程师 1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3 名。
第六条 市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