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管理和执法职责回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市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稽查、督办和全市跨区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大违法建设的查处。
(二)将指导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职责划入市林业局。
(三)将市区侵占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责回归市公安交管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市区侵占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停放车辆的管理,负责市区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洗车场的管理。
(四)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城市垃圾焚烧的监管工作。
(五)将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所属的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园林建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回归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二、内设机构调整
内设机构由 7 个调整为 6 个。除保留人事科外,将原办公室与计划财务装备科整合为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原法规科与行政审批科整合为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将原管理一科更名为市容环卫科,原管理二科更名为市政园林科,增设计划工程科。
相关科室职能调整如下: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负责委机关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 负责机关的日常管理、综治维稳、安全保卫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调研、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档案、城管网站、政务微信管理和信访接待;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编制系统年鉴和修志;负责安全生产、应急调度工作;负责城市指挥中心的调度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并组织落实; 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对各项规费和罚没收入进行监督管理;编制城市管理装备的配置、保养及更新计划。
(二)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组织城管执法课题的调查研究;拟订城市管理领域法规和城管执法规范性文件等的起草、审查、报批和备案,执法队员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及办(换)证,系统内的法制建设、普法工作和执法监督、考核,审查进入一般程序案件的合法性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听证,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指导监督和考核市区“批前”控违拆违工作;负责全委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其他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承接和分办工作,受理城市管理执法中相关矛盾纠纷、举报投诉和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市区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和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审批业务的受理与办结,依法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规费;做好行政许可、规费征收和行政处罚的公开工作;负责“诚信体系”建设和“放、管、服”改革工作。
(三)市容环卫科。组织编制市区市容管理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指导监督城市市容管理和城市路牌、店牌、招牌设置工作;负责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及日常监管工作; 指导监督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指导监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处理;指导监督城市垃圾分类,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理;负责城市垃圾焚烧的监管工作。
(四)市政园林科。组织编制市政基础设施改造、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计划;指导和组织市政公用设施保有量调查和完好状况调查,建立并管理设施运行状况档案;指导监督市区城市道路、桥涵等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和城市防汛、排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建设和实施计划;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地和园林设施维护、管养工作;负责市区路灯、景观亮化协调监管、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协调市政公用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对接工作。
(五)计划工程科。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协调实施;负责全委工程项目的策划与组织实施;负责委属市政、园林、广场、中心维护项目的预决算组织协调;统筹编制、会审、申报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与地方政府的各种政策性项目,负责项目库的建立;负责城管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六)人事科。负责和指导机关及委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年度(目标)考核、社会保障、人事档案、教育培训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指导委系统内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委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编制调整
核增行政编制 18 名,核减副主任 1 名。调整后,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 21 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8 名(含总工程师 1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3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