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发展环境,3月份以来,我市部署开展了行政审批职能和机构归并改革工作,按照“综合设置、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协调统一”的要求,归并审批职能,整合实施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
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施审批机构归并。保留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市直单位,原则上设立行政审批机构,可单独设立,也可挂牌设立。部分审批业务复杂、专业性强的单位,暂按现行运行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不超过3年。二是实施审批职能归并。市直单位设立的行政审批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业务办理、行政审批事务综合协调等职能,其他处(室)原则上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
经过努力,归并改革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初步实现了审批环节的简约化、审批流程的标准化、审批手续的便捷化、审批过程的快速化,使服务对象“进一个门、到一个窗口”就能办完所有事项。
一是审批机构大幅减少。市直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39个单位中,34个单位实现了审批职能和机构的完全归并,占总数的87.2%,5个单位实行部分归并,占总数的12.8%。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由121个调整为39个,减少了67.8%;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二级事业单位,由17个减为14个,减少了17.6%;由主管部门自行委托事业单位行使审批职能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其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主管部门统一收回。
二是机构编制“零增长”。与改革前比较,涉及的39个市直单位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均没有新增,审批职能的归并和审批机构的综合设置,都是通过内部整合,采取撤一建一、并一建一或机构更名等方式实现的。
三是工作标准更加优化。与标杆城市相比,从机构设置看,武汉市在38个市直单位设立了行政审批处,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而长春市设立了32个,未设的7个。从领导职数看,改革中,武汉市共增加了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同时减少了副调研员职数3名;而长春市增加了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
四是管理理念得到更新。过去,武汉市的一些市直单位往往是依审批职能来设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习惯于靠审批进行管理,目前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变化。各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再以审批和管制为中心,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规划制定、决策研究、政策拟定以及审批后的跟踪管理上,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重利益轻服务的陈旧管理理念被摒弃,科学施政、民主施政、依法施政的意识不断增强,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