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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编办关于2012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通知

2013-08-01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市直各单位,各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就2012年度全市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地点

  (一)年检时间:2013年1月11日至3月31日。

  (二)年检地点: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二、年检范围

  凡经武汉市和各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备案),领取了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事业单位。

  三、年检内容

  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等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年检程序

  (一)凡需年检的事业单位,从2013年1月11日起,由其主管部门到市和各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也可从市机构编制网下载)。之后各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2012年度工作总结;经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2012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送交市和各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市和各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市和各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3月31日。

  五、有关事项

  (一)凡需年检的事业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检,逾期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3月31日年检截止后,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度报告标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律无效。

  (二)凡需同时办理变更登记和年检的事业单位,先办理变更登记,再办理年检手续。

  (三)根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通知要求,凡涉及事业单位法人注销事项的,请及时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年检采取相对集中办理的办法,为方便市直事业单位搞好年检工作,事业单位在办理年检手续时可先与我局电话预约,我局对事业单位较多的部门可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具体事宜由各主管部门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联系。

  联系电话:82827557

  联系人:陈里京

  QQ:547355569

  E-mail:cli1358@163.com

  地址:邮编:430014

  市机构编制网网址:http://www.whbb.gov.cn

  武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