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排污费征收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二)将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城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局。
(三)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职责。
(五)取消建筑施工噪音临时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格审查的职责;下放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地、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县(市、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政策、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九)组织实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市环境监测规划、规章、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与预警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各地、各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科)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组织贯彻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政务督查、环境信息发布、保密、信息、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管理信访、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房产管理、庭院绿化、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和机关行政事务性等日常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县(市、区)间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环保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审查办理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环保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环保检查,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以及各项法制建设基础工作。承担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环保工作人员的环保法律法规培训及社会公众环保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工作;负责绿色学校和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性的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活动。
(二)规划与财务科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和基础能力建设。拟订并监督执行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审核申报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的管理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数量和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建立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负责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内和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的除核与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后评价工作;汇总提出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建议。
负责受理市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所有审批事项。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格审查,环保设施的拆除与闲置审批,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许可证的审批;协调督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协调督办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负责协调督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协调督办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拟订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相关项目管理工作。
(五)污染防治科(固体废物监督管理科)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城区土壤、噪声、光、恶臭、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组织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六)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考核,开展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创建工作。
(七)人事科
负责环保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劳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荆政办发[201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