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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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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3-07-19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荆门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国税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二)将管理局属学校有关工作的职责划给市教育局。 

  (三)将“负责市对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市县预算管理工作”的职责调整为“负责市对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县(市、区)预算管理工作”。 

  (四)增加研究并提出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的建议,组织编制市级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及审核汇总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清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因公出国资金审查的职责。 

  (六)增加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职责。 

  (七)增加组织开展全市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工作的职责。 

  (八)增加负责全市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职责。 

  (九)增加参与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审核上报的职责。 

  (十)增加负责市级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二)拟订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相关制度的执行工作。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调整预算和市级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市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监管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政府采购制度。拟订全市政府采购监督办法,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 

  (七)负责组织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及相关的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九)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市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公共支出和其他支出。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一)参与全市社会保障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管理市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专户。 

  (十二)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和执行基本管理制度。负责市政府债券的举借、发行、使用、管理和监督偿还,指导县(市、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地方金融类机构、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监管国债市场。 

  (十三)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负责全市会计师事务所和市级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全市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市级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 

  (十五)制定落实全市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全市财政教育规划。 

  (十六)负责制定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指导全市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稿起草、信息、新闻、保密安全、信访等工作;承担财税政策研究工作。 

  (二)综合科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拟订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制度,组织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初审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监管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三)法规税政科 

  拟订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市政府和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条款的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财政普法工作;承担财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通过税收调节全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中长期税收计划;参与税制改革方案、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和拟订工作;负责有关税收减免退税审核上报;参与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审核上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处理涉及税务、海关等部门的税收执法事宜;开展税源调查分析。 

  (四)预算科 

  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建议;编制市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和办理市级预算调整事宜;汇总全市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库;承担地方国防方面财务和资金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的非贸易用汇管理;汇总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核、批复和调整市级部门预算,办理市级部门决算、批复事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市本级非税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市对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县(市、区)预算管理工作;承担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和审计部门审计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决算的有关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的建议,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的监控管理机制;承担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审核汇总工作;承担市级预算指标管理工作。 

  (五)国库科 

  承担全市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执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拟订配套实施意见;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市级财政专户和市级预算单位账户;负责财政决算及市级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测算、拨付市级财政性资金及市对下财政性资金调度;办理市级收入退库。 

  (六)行政政法科 

  承担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及定额建议;负责市级会议费、接待费、小车经费监管;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资金审查工作;承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出差和会议饭店定点管理有关工作。 

  (七)教科文科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管理、监督教科文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经济建设科 

  承担发展改革、交通、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物价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地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财政管理,并进行重点分析和监督检查;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拟订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牵头协调与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和项目安排。 

  (九)农业科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农方面的相关财政政策;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拟订本级财政支农资金分配方案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农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 

  (十)农村财政管理科 

  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和财政所有关工作;指导、管理村级财务和会计工作,指导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有关基金、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参与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一)社会保障科 

  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移民和残联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地方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优抚、医疗卫生、移民扶持、残疾人保障金等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和审核上报工作;承担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负责市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十二)企业科 

  承担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和参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改革和改制方案审核、审定工作;拟定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企业财务制度及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汇总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拟定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负责财源建设工作;负责相关单位政府性基金的财务管理;负责拟定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指导境内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市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金融科(国际科) 

  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贯彻执行银行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全市政府统借统还外债和外国政府贷款、向中央专项借款的还本付息年度预决算和中长期计划;负责组织政府内债的发行、兑付,管理国债二级市场;制定全市借用还管理办法,研究建立政府偿债基金;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十四)商贸科 

  承担商务、粮食、供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全市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督办、检查工作;拟订有关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专项补贴资金、市级重要生产生活资料专项储备等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配合商务、粮食、供销等部门做好各项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组织开展相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十五)财产评估管理科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管理,执行国家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制度、标准和方法;负责市内评估机构的资格初审报批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和报备,对全市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财务科 

  制定全局各项财产、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全局部门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汇总;负责局机关和局属科级单位会计核算,办理各项财务收支业务;指导局属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全局财产物资管理;负责全局财务信息资料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局财会人员业务培训。 

  (十七)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 

  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承办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组、农村义务教育改革组和乡镇配套改革组。综合组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参与农村配套改革政策性研究与指导;农村义务教育改革组负责研究农村义务教育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工作;乡镇配套改革组负责研究乡镇配套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指导乡镇配套改革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老干部科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工会主席1名,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老干部科长、团委书记、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组长、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义务教育改革组组长、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配套改革组组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荆政办发[201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