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发[2009]4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
(二)将广播电影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管职责划给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
(三)将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职责划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四)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业务监管的职责。
(五)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工作及广播电影电视作品的创作及生产。
(二)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三)负责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办法,并依法监督、检查执行;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市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四)负责审核、申报、承办全市各级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五)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管理全市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
(六)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播出工作。
(七)负责对广播电视专用网络的规划和管理;编制、申报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设 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议、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回复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及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宣传法规科
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宣传报道指示精神;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宣传的规划、方案;指导、管理和督查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及监听监管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组织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地方性规章和实施办法。
(三)传媒机构和视听节目管理科
拟订全市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制作机构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规划;审核申报和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管移动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全市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承办市域内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核、备案工作并负责内容监管。
(四)科技科
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指导其分级建设与开发;审核申报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筹建工作,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审核申报广播电视指配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网络维护、安全优质播出及播出报表的汇总、分析、上报等管理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对外科技交流工作。
(五)规划财务科
编制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并对局直属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进行指导、监督;研究拟订广播电视系统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统计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六)电影管理科
拟订全市电影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与电视剧的播出调控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管理。
(七)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人事和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老干部服务等工作;拟订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类人才培养;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执)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全额事业编制为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 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0名(含机关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团委书记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荆政办发[2010]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