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政策研究和规划起草工作,提出政策建议;对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二)负责为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矿业权出让以及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见证等相关服务。
(三)负责进场交易项目交易信息的收集、存贮、分析和发布,建立交易信息数据库,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四)负责投标电子保函(保单)管理,指导招标人做好投标保证金及投标电子保函(保单)收退工作;按规定执行有关指标交易资金的归集。
(五)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投标档案的整理、归档、保存、查询等工作;指导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投标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
(六)负责为招标人使用专家库和抽取专家提供服务;依规开展评标评审现场管理,对专家参加评标评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向行政监督部门反馈评标评审专家工作意见。
(七)负责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维护、运行和技术服务,完善平台在线交易、服务功能,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等监管提供必要条件。
(八)负责土地、矿业权项目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受主管部门委托,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出让方案组织实施交易,依法依规确认交易结果。
(九)负责向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报告进场项目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