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客观公正地评价具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落实2015年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黄编办专改领发〔2015〕3号)等精神,结合《黄石市2015年政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考核,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开明、精明、廉明、亲民”政府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考核主体和考核对象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考核由市编办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具有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业务的职能部门,主要有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旅游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招商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政府研究室、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城建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文新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民防局(地震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房产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烟草局。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确定
(一)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领导、目标责任、管理协调、经费保障等制度机制的情况。计分权重占10%。
(二)运行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围绕简政放权,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执行情况,包括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情况,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发文取消、承接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目录管理情况;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改革情况;开展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情况;深化工商登记制度、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运行情况。计分权重占50%。
(三)电子政务。主要考核各部门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情况。开展网上申报、网上咨询,推行政务公开,实现数据共享工作情况。计分权重占10%。
(四)监督评议。主要考核各部门建立风险防控、责任追究制度机制;接受行政监察监督、社会监督情况。计分权重占20%。
(五)创新创优。主要考核各部门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创新举措,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工作成效及工作动态信息报道情况。计分权重占10%。
四、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关记录或文件、资料相结合的方法。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每半年报送自查报告,年末考核根据不定期抽查情况和按目标考核责任分解表有关内容完成情况,结合其它考核形式,评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具体安排和协调由市编办负责,结果由市编办汇总。
六、结果运用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年度考核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排名后三位的部门要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书面整改报告。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
黄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项目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核部门 |
自查 申报 分 |
综合 考核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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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
建立组织领导、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和保障机制 |
10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或目标责任制的,得3分;建立例会制度的,得2分;主要领导亲自研究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得2分;明确由一名副职和一个职能科室与市审改办对接工作的,得2分;对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督办考核的,得1分。 |
政府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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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行情况 |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
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承接和下放工作 |
50 |
按国务院、省政府要求落实好清理、承接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并报市审改办知悉的,得2分。因漏报、误报、错报的造成消极影响的,不给分。 |
政府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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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
按要求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提出调整为其他审批的依据,报市审改办审核的,得2分;新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后,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的,得2分。 |
市发改委等政府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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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跨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 |
按要求清理规范跨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得3分。 |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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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
建立市、县(市、区)二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市、县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调整规范我市市、县(市、区)二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得5分; |
市、县(市、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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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标准化的审批流程 |
新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后,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精简行政审批程序、环节、时限、收费、申请材料到位的,得2分;建立受理单制和服务承诺制的,得2分;根据新公布的目录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得2分。 |
县(市区)编办、政府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及政府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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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管理 |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建立规范目录,优化审批流程的,得3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的,得2分。 |
政府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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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创新审批服务方式 |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 “三集中” |
推进审批职能、事项、人员向一个科室集中,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的,得2分,部门内部行政审批存在交叉不清的,不得分。 |
政府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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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组织开展新一轮行政权力清理 |
按要求开展新一轮行政权力清理的,得3分。 |
县(市、区)编办、政府法制办及政府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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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完善行政权力事项信息表和运行流程图 |
通过行政权力清理,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的,得5分;实行政务公开的,得3分。 |
县(市、区)编办,政府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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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责任清单制度建设 |
按照责权一致、有权必有责的原则,编制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明确内容和工作责任的,得2分。 |
县(市、区)编办、政府法制办,政府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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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事项 |
精简审批前置事项 |
清理规范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落实到位的,得3分。 |
政府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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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前置审批和中介服务 |
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制定我市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目录的,得2分。 |
政府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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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
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
相关部门按要求清理和压缩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改企业年检制为年度报告制的,得2分。 |
市、县(市)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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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
加强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队伍的,得3分。 |
县(市、区)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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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政务 |
推进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 |
10 |
落实配合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和网上办事大厅功能,推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与市政府相关部门自建系统数据对接的,得5分;将本部门涉及投资项目报送联合审批平台,推进网上联合审批的,得5分。 |
政府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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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评议 |
加强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监督 |
20 |
确立从受理、审查、办理到发证等环节阳光监督机制的,得3分;一次性告知、未随意增加审批条件,并按时进行审批的,得3分。 |
政府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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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位审批责任,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的,未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的,得3分。 |
政府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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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权力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
研究出台我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推进行政权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得5分。 |
市、县(市、区)审改办,政府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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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 途径和办法 |
制定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的,得3分;建立征信系统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得3分。 |
市、县(市、区)审改办,发改委、工商局,政府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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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创新创优 |
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信息宣传工作 |
10 |
及时将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动态信息、创新举措经验等报送市审改办的,得2分;工作经验有推广价值,受国家和省表彰的,每次得3分,受市级表彰的,每次得2分(多次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重复累计)。最高分不超过10分。 |
政府各相关部门 |
注:政府相关部门指具有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业务的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