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辖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标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监督检查方式
依据条例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六、监督检查程序
事业单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其提交的年度报告书。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处理;审查合格的,经事业单位委托集中向社会公告。
七、监督检查处理
事业单位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不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不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抽逃开办资金的、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有关行政监督检查裁量权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