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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抽查公告第1号

2016-09-05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

(公示信息抽查公告第1号)

 

2016613日至20日,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1号)要求,宜昌市事业登记管理局开展市直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市登记局按照3%的比例,从市直328家事业单位,运用电子表格公式,随机抽取了宜昌市科学技术馆、宜昌市网络信访工作站、宜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宜昌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宜昌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宜昌市国土整治局、宜昌市水资源管理中心、宜昌市普查中心、宜昌市儿童公园管理处等10家单位作为抽查对象,发出《抽查通知书》,采取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

一是抓住抽查重点。一看名称,查看事业单位名称、标牌、印章、网上名称使用管理是否规范;二看报表,查看财务报表等材料,核查其是否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三看人员,查看其是否按照“三定”规定配备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四看档案,查看其历年事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报告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和管理。

二是加强政策宣传。重点宣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让事业单位认识到及时进行年度报告和变更登记,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宣传,让其了解到因失信而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将对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各项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促使事业单位主动履行其应尽的责任。

三是注重实地核查。深入宜昌市儿童公园管理处、宜昌市水资源管理中心、宜昌市普查中心等单位,通过与事业单位班子成员座谈,现场查看其办公和业务活动场所,翻阅事业单位档案材料,了解其业务活动情况,当场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并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保核查结果准确有效。

通过对10个单位的抽查情况来看,市直事业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进行年度报告公示。在实地核查过程中,也发现抽查单位未按要求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悬挂在事业单位办公场所醒目位置等问题,检查人员及时提出意见,要求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