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执法力量不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倒逼作用不明显。
二、整改目标
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顺利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健全完善生态环保工作机构,充实完善生态环保执法力量。
三、整改措施
1.完成全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省统一部署,2018年6月底完成市、县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的划转、核定等工作,市、县各级环境执法队伍按新机构、新职责、新体制运行。
2.明确市县两级环境执法职责,规范和加强全市环境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推进环境执法重心下移,建立起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环保工作机制。
3.加强生态环保机构建设。成立市生态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专设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成立排污权储备中心,为市环保局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落实编制和人员。
4.环保部门在核定空编范围内,申请用编进人的,给予充分保障。同时,对于机构改革和体制调整,结余的行政事业编制,优先保障调剂给环保部门使用。
5.明确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至少有一名专职环保工作人员。
四、整改完成情况
1.全面完成全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任务。一是深入领会改革精神。学习吃透上级改革精神,与市环保局多次沟通衔接,研究探讨环保管理体制改革相关问题,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向。二是扎实开展调查摸底。会同市环保局,对全市环保系统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进行摸底分析,建立准确详实的机构编制台帐,为推进改革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制定改革方案。结合党政机构改革,提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宜办发〔2019〕22号),将市环保局的职责,以及市发改委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利水电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市农业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撤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设立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四是推进方案实施。市委编委分别以宜编〔2019〕69号、宜编〔2019〕70-82号文件,将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环保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及所属其他机构的机构、编制、人员一并上收到市生态环境局。五是做好编制及人员上划工作。配合省编办,从市本级划转11名事业编制及在编人员到省环境保护厅驻鄂北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划转9名事业编制及在编人员到省环境保护厅宜昌环境监测中心。
2.明确市县两级环境执法职责。提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宜办文〔2019〕64号),明确生态环境执法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及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及市域内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将各县市(含夷陵区)环境监察大队统一更名为县市(含夷陵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上收到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含夷陵区)分局管理,为相当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辖区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3.加强生态环保机构建设。改革后,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共设置各类机构49个,其中行政机关15个,事业单位34个,基本实现了各类生态环境职能都有机构承担。为做好我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等工作,经市委编委会研究同意,以宜编〔2017〕22号文件批复,组建市排污权储备中心,与市环境监控与应急指挥中心、市智慧环保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明确其机构职责,并增核事业编制2名,保障工作力量。
4.选优配强环保执法力量。改革后,市生态环境局核定行政编制34名,比改革前增加15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共核定行政编制98名,比改革前增加53名;34个事业单位共核定事业编制482名,比改革前增加24名。此外,还核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以钱养事”份额20名。对于环保部门在核定空编范围内,申请用编进人的,给予充分保障。近两年为全市环保系统共招录公务员37名。
5.加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工作力量。2017年8月1日,联合市环保局下发《关于落实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督办通知》,督促各县市区编办、县环保局落实乡镇(街办、工业园区)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县、乡两级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大的属地管理责任,从体制机制、人员力量等方面给予倾斜保障,确保每个乡镇(街道)都有一名环保工作人员。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市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工业园区)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已全部配备到位,共有人员269名。
下一步,市委编办将一如既往服务生态环境机构,结合编办职责,提供体制保障。
市 委 编 办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