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规范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近日,市委编办发出通知,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规范审批事项。根据《市委编委工作规则》和《市委编办工作细则》,再次明确各县(市、区)副科级及以上各类机构的设置及调整,必须按照审批程序权限报市委编委或市委编办审批。
二是明确审批程序。各县(市、区)报送市委编委或市委编办审批(审核)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要坚持事前沟通机制。未经事前沟通,直接报送的请示事项,一般不予受理。经沟通一致的请示事项,市委编办将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和审批权限及时办理。
三是加强问题整改。对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的副科级及以上机构,对超职数核定、自行发文高配的领导职数,要建立问题整改台帐,明确整改措施,逐步消化整改。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市委编办将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依托湖北省机构编制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和领导职数管理台帐,加强对县(市、区)机构编制工作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