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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修改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评价办法》

2015-11-02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高登记质量和执法水平,枝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自2006年开始推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评价办法》,近期根据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明确考核对象,突出重点内容。《办法》明确考核评价的对象为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事业单位是否认真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点考核内容为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年度报告公示情况;按规定使用与管理法人证书情况。

二、完善考核方式,强化日常监管。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记载、实地核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等日常登记材料审查情况和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实行平时记载考核;对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报告公示等材料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实地核查,将核查的情况作为实地核查考核的依据;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实行随机抽查,进行考核。

三、量化考核评分,注重结果运用。考核实行量化考核项目,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次,凡考核96分以上(含96分)为A等,85分以上(含85分)至96分以下为B等,85分以下为C等。若事业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则直接定为C等。考核工作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进行。事业单位考核结果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机构撤并、职能划转、编制增减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A等的事业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考核结果为B等的事业单位,限期整改;考核结果为C等的事业单位,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