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功能定位,构建“全方位”督查体系。一是突出政治监督,把准中心大局监督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决策部署的“国之大者”,紧扣建成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支点的“省之大计”,紧扣打造武汉都市圈绿色发展重要增长极、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的“市之大事”,从政治监督的高度认识和把握机构编制大督查工作,推动党管机构编制原则落实到机构编制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确保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二是发挥部门联动,织密多维立体监督网。会同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四部门,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召开专题调研座谈、组建联合工作专班,研究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大督查实施方案》,科学设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大督查实地检查细则》,派出5个督查小组,采取“听、看、查、访、议”等方式,深入75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重点摸排机构设置及职能运转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资源联享、信息联查、部门联动、结果联用的立体化监督体系,做到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三是推进市县同步,打造上下贯通监督体。注重市县纵向联动、分级督查,市本级聚焦坚持党管机构编制、落实机构改革、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执行“三定”规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等五个方面13项督查内容进行全要素监督,县(市、区)聚焦省委巡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反馈的本地突出问题,同步开展超编问题专项整治,通过资源整合与流程优化,形成市县两级分工明确、信息互通、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筑牢“全链条”监督防线。一是全面摸清底数,拓宽问题发现渠道。综合运用部门自查自纠、实地督查核实、巡视巡察反馈、12310信访举报、大数据平台监测预警等多种手段,广泛收集与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相关的热点问题和负面信息,及时捕捉涉及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分类梳理并分析研判,形成督查总结报告1份、小组综合报告5份和单位督查报告、问题清单各75份,建立机构编制“专项台账”,提高问题发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二是聚焦靶向发力,深入分析问题根源。针对发现的三大类九个方面15条具体问题,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查找制度漏洞、管理短板和责任缺失。例如,在内设机构加挂牌子过多过乱、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不够规范、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未做到位等问题,不仅要剖析被督查部门的主管原因,还要深究其历史背景的客观原因和职能部门的政绩观偏差、权力运行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深层次根源,从制度层面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三是压实整改责任,精准实施监督问责。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和问责措施,做到精准施策、对症下药。对于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学习不系统不全面、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责任不严、依法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意识不强等问题,责令立行立改;对于行政机构设置不够优化协同高效和事业单位总体结构布局亟待调整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坚持“瘦身”和“健身”相结合,按照“一家一策,一事一议”要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或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暂停受理其机构编制申请,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确保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坚持成果运用,打造“全维度”闭环管理。一是调整优化职能,规范机构编制工作。修订完善市委编委议事规则、市委编办工作细则,研究出台咸宁市机构编制工作规程,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优化工作程序,明晰编办、部门在机构编制事项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等关键环节的责任主体、时限实效,推动建立权责法定、程序规范、决策科学的机构编制工作规范。二是用好盘活编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围绕构建“5+4”产业发展体系,结合“三项改革”(地方机构改革、公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改革、咸宁高新区优化机构编制管理改革)和“两项重点工作”(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部门核心职能履行情况评估试点),建立健全“周转池”“专项编”“员额制”等编制管理办法,加强内部挖潜、动态管理和统筹使用,让编制资源跨部门、跨领域流动起来,使有限的编制资源更好用于服务保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制度,强化督查成果运用。巩固拓展机构编制大督查成果,市委编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每年按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的比例制定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5年内实现督查全覆盖,及时发现管理问题,及时弥补管理漏洞。创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方式方法,联合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巡察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等六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推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配合协作,形成监督合力,着力打造部门横向相通、流程环环相扣的“大监督”工作格局。加强督查结果运用,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市委巡察、市委督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夯实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督查“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