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孝感市委 孝感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孝发〔2017〕8号
(2017年6月15日)
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担负着强党、优政、为民的重大使命。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或议定机构编制事项。
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必须事先征得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事先报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审核。
二、强化机构编制协调配合约束机制
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管理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
依照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人员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首要依据。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的编制和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社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
三、加强机构编制总量管理
(一)严格行政(含党群、人大、政协、政法,下同)机构编制管理
1、严格控制行政机构设立。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党委、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对限额外自行设立的行政机构要进行清理。
行政机构的设立要体现本级党委、政府的功能特点,机构的具体设置形式、名称、排序等,可在规定的限额内从实际出发确定,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一个部门可以对口上级多个部门。省里已经整合设置的机构,市、县(市、区)不再分设;市里已经整合设置的机构,县(市、区)不再分设。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
从严规范和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派出机构、开发区等各类专门功能区管理机构、挂牌机构和临时机构。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部门内设机构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综合设置,并规范规格和名称。
2、严格控制行政编制总额。行政编制由中央统一审批、省分解下达后,行政编制总额不得突破,各地不得在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不得自定用于党政群机关的编制或自定各类专项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编办按程序报中编办审批。
严格行政编制的使用核准。各县(市、区)公务员四级联考用编计划由各地编办进行初审,经孝感市编办审核后,报省编办核准。市直公务员四级联考用编计划由孝感市编办审核后,报省编办核准。
(二)严格事业机构编制管理
1、严格控制事业单位设立。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归并整合,逐步清理规范。确需新成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按照“撤一建一、多撤少建”的原则予以解决。县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报省编委审批;正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报孝感市编委审批;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报孝感市编办审批。
2、严格控制事业编制总量。市直和县(市、区)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并在总量内有所减少。事业单位确需增编的,一律在本地本层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必须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
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严格事业编制的使用核准。各县(市、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其用编计划由各地编办进行初审,经孝感市编办核准,报省编办备案。
(三)严格领导职数管理
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05〕37号)核定领导职数,严格按照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四、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一)推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市直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按照《孝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办法》(孝编文〔2013〕42号)的规定,向市编办申请使用编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探索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直的作法,尽快建立健全编制使用核准制度。
(二)坚持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制度,不断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凡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控制在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员额内。
(三)坚持机构编制事项事前沟通制度。各地各部门报送机构编制事项,必须事先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协商,初步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正式呈报。
(四)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制度。各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报送机构编制统计资料要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瞒报、虚报。
五、积极探索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用好用活现有机构编制资源,确保机构编制总量保持“零增长”。坚持向深化改革要编制、向科学管理要编制、向提高效率要编制,挖掘现有机构编制潜力,整合机构设置,改进管理方式,优化运行机制,提高人员素质,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打破“编制能增不能减”“编制单位所有”的传统思维,探索按实际工作需要跨部门动态调整编制。
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确需增加编制的,严格按程序办理。
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编制。按照减权必减编的原则,对取消、转移、下放行政权力等管理事项的部门,精简其行政编制。
通过机构改革调整编制。对实行大部门制改革和职能明显弱化、工作任务明显减少的部门,精简其行政编制。
通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调整编制。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已完成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能相同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并相应核减编制。推进事企分开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及时核销并收回编制。对职能弱化事业单位的空编和“吃空饷”人员所占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收回。
对精简和收回的编制,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确保中心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人员编制。结合简政放权、重心下移,推动编制资源向职能加强、任务重、人员少的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倾斜,严禁挤占、挪用乡镇基层和一线人员编制。
六、进一步严明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一)严禁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不按编制使用审批程序进人或以虚报人员的方式冒领财政资金。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探索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
(二)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超出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严禁以“低职高配”等形式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设置“助理”“顾问”等领导职务名称配备干部;严禁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因军转安置、机构改革、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
(三)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下发文件、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方式,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七、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一)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切实贯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规定,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根据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的特点和规律,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教育工作,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查处的有效衔接。健全“三责联审”监督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编制管理责任审核,将审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加大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追究责任。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和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机构编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承担起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的责任。要认真学习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要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定期听取机构编制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加强对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支持和理解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将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机构编制部门是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部门,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加强自身建设,解放思想,勇于担当,坚持原则,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充分发挥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要自觉融入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创新,在严控总量的前提下,盘活存量,把有限的编制资源配置到重点建设领域、重大民生工程、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中去,充分发挥机构编制服务保障职能,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