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节省创业成本,武汉市在对现行工商登记“先证后照”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2016年7月19日,武汉市审改办、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武汉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武汉市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武汉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仅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7项,较改革前的242项减少84.7%,减少的205项事项实行后置审批。同时,在公布“先照后证”项目清单的基础上,同步推出三项改革举措规范清单的动态管理、衔接运行和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严格清单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新设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不得以备案、评估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没有纳入前置审批目录的事项,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文件。
二是实行“双告知”制度。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根据《武汉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办理审批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寄(递)送《“先照后证”告知书》,及时向各后置审批部门告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各相关部门根据工商部门告知或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督导市场主体及时办理许可证,并实施跟踪监管。加快建设“武汉市协同监管信息共享交换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信息数据的对接和共享。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协同监管”的原则,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逐项建立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对应的《监管责任清单》。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有关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和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有关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经营事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监管,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