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体制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近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武政办[2014]24号,以下简称“意见”),并同时发布了全市第一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意见》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三类购买主体和三类承接主体。购买主体为:1、各级行政机关;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3、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承接主体为: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2、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3、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非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意见》提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对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将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对于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于应该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予向社会力量购买。
随《意见》发布的武汉市第一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中,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事项。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残疾人服务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2、社会公共事务服务事项:服务“三农”、环境资源、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社区事务、社会救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社会公共事务服务事项;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行业规范、行业统计分析、处理行业投诉等服务事项;4、技术服务事项:发展规划、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技术服务事项;5、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辅助性事项:社会调查、战略和课题研究、会展活动、绩效评价、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辅助性事项。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武汉市还将继续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加大购买力度,实行动态调整,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