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融合。目前各街道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社区网格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暂时按原有“购买服务”模式运行,工作人员有待进一步充实。街道新设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划转人员工资关系、社保关系衔接需要进一步落实。
二是条块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各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与区城管执法大队之间,实行延伸派驻到街道的市场监管所、司法所与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之间的职责边界需要在运行中进一步厘清,条块间协调配合、有效运转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三是综合执法需要进一步规范。原城管执法人员划转到街道后,需尽快学习掌握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执法流程,成为“全科型”执法人员。但目前街道执法人员年龄相对老化,执法资格存在行业限制,综合素质亟待提升。
2021年江岸区将按照市、区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要求,扛起改革主体责任,在围绕全区“三中心一基地”建设,咬定发展不放松的前提下,将街道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着力提升街道治理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水平。重点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持续深化改革。江岸区将把持续深入推进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管理运行层面加大工作力度,真正实现职责划转到位、有效承接;机构组建到位、有效运行;人员按岗到位、有效履职的改革目标。各街道认真落实重新制定的“三定”规定,在做好“规定动作”,加快内部职能、机构、人员和工作的深度融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体制、运行机制,把“自选动作”做精彩,探索创造更多具有本区域特点的“改革经验”,推动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依法高效、人民满意的街道管理体制。
二是强化明责赋权。加强与省、市委编办对接,在省市即将统一印发的《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街道通用权责清单》《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范围内,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尽快确定江岸区街道权责清单和赋权事项清单。对于确实适宜街道承接的、有利于提升治理效能的事项,街道要应接必接。凡不属于街道履职清单范围内的事项,街道一律不作为责任主体。区职能部门有新增职责下沉事项确需街道承担的,必须按程序提出申请,报区委、区政府作出决定。以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推动街道依法履职。
三是规范综合执法。在依法明确街道执法主体地位后,在区直相关部门要指导各街道按照《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1+2+N”模式开展综合执法。即以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为核心,以市场监管、司法力量为常驻,以其他领域执法力量为补充,由街道统一指挥、管理、调度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做到“街道吹哨、部门报道”。要围绕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的目标,以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和管理等为重点,组织区司法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司法局开展行之有效的业务培训,加强综合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素质提升,规范执法行为。要进一步解决办理群众投诉事项街道与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问题,进一步厘清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与部门行业监管关系,明确责任链条分界点、衔接点。完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街道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增强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四是建立共治机制。进一步增强各街道统筹协调能力,积极推进《统一指挥协调延伸派驻机构实施办法》《街道和部门双向考核评价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11项配套政策措施的细化、完善和落实,用好街道和部门双向考核评价,区级党建大联盟、街道大工委和社区大党委等机制,实现区域统筹联动、情况动态掌握、诉求及时回应、问题快速处置、服务精准有效。各街道要推动行政、事业编制资源和政府购买服务力量的全面统筹,整合社区工作者、协管员、志愿者和下沉资源等基层力量,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激发基层一线人才活力。要切实加强辖区精细化管理,全力抓好平安建设,解决好群众需求热点、治理痛点问题,在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实践中,真正把街道建设成为统筹区域治理、有效联接各方、协调指挥有力的坚强“轴心”。
五是完善服务体系。按照“审批服务一窗口、综合执法一队伍、基层治理一网格、指挥调度一中心”的基层治理新模式,加强街道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依托新设置的党群服务中心,纵深推进街道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服务流程,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事联办”,最大限度地精简程序、缩短时限,提高网上办理比重,实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做到基层的事情基层办。加强一体化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与街道网格化管理服务有效衔接,畅通群众反映表达诉求的渠道,做到情况诉求及时回应、问题快速处置、服务精准有效,建立完善条块协同、以块为主高效运转的“民呼我应”常态化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