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十办文[2017]26号)及《关于加强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十环督改指文[2017]26号)相关要求,我办牵头整改的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5号和81号已完成整改任务,现予以公告。
一、整改任务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第5项问题具体为:“生态环保执法力量不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倒逼作用不明显”,第81项问题具体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和能力建设,强化监管执法”。
二、整改措施
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根据中央及省《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并结合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8月1日,市委书记张维国主持召开市委编委会议,会议通过了《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组建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领导。市与市辖区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市级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承担,向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派驻执法大队,负责派驻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各县(市、区)同时相应组建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增加生态环境执法力量。生态环境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后跨层级调整县市区编制数共计300名,其中行政编制52名,事业编制248名。
加强部门联动执法。明确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职责,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职责;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职责;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同时建立环保、公安、住建、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的生态监管执法联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强大合力,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整改进度
根据整改任务阶段性和长期性特点,加快推进《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督查机制,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常态化开展环保综合督查。
中共十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