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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须知

2013-08-14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一)登记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号;

  3、场所使用证证明;

  4、经费来源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三)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法人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相关内容的批准文件;

  3、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注销登记和备案

  1、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备案;

  2、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按照审批机关的批复内容,在主管机关指导下完成财、物、债权、债务等清算工作;

  3、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撤销或解散的文件和清算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应收缴法人证书和印章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