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号;
3、场所使用证证明;
4、经费来源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三)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法人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相关内容的批准文件;
3、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注销登记和备案
1、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备案;
2、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按照审批机关的批复内容,在主管机关指导下完成财、物、债权、债务等清算工作;
3、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撤销或解散的文件和清算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应收缴法人证书和印章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