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直机关事务服务保障工作。执行国家、省关于机关事务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四)承担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大院和市政务中心,以及指定的生活区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五)负责市直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的统建、分配与管理,以及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管理等工作。按PPP模式履行荆门剧院相关运行管理职责。
(六)指导所属事业单位为市直机关提供餐饮、会务、安保、绿化、物业管理和公务用车应急保障等相关服务。
(七)贯彻落实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定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指导机关事务改革与发展。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职责划出至市政府办公室。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指导机关事务改革与发展。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电子政务、会务、机要保密、安全、信访、档案、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财务科。负责拟订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财务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及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和内部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三)基建维修科。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和维修等工作。负责市直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的统建、分配、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市政务中心办公区公共设施维修改造工作。按PPP模式履行荆门剧院相关运行管理职责。
(四)办公用房管理科。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配置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公务用车管理科。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编制审定、配备更新、报废处置等工作。指导县(市、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全额事业编制1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