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对外挂牌。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编制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组织起草或审查修改市政府部门上报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负责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承办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发给市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并受市政府委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工作和解释工作;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六)组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清理、编纂工作。
(七)指导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建立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
(八)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各行政机关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
(九)承办由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和市政府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应诉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行政复议工作。
(十)承办以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指导、协调全市行政赔偿工作。
(十一)负责市政府的法律顾问事务,参与市政府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的审查工作,办理涉及市政府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案件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全市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政府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进行政府法制工作经验交流,做好政府法制咨询服务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
(一)行政法制科(综合科)
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修改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规范性文件制订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争议;承办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发给市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和解释工作;承办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公告、清理和汇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导、检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情况;承办市政府的法律顾问事务;参与市政府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的审查工作;为市政府提供民商事方面的法律服务;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全市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负责文秘、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编制市政府法制工作计划、政府法制宣传、政府法制研究与经验交流工作;承担办公室日常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接待以及对外联系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复议科
办理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办理或组织办理起诉市政府的行政应诉事项;指导、监督、检查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办理行政赔偿事项;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协调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中的矛盾和争议;办理涉及市政府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案件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行政执法科
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推行、指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和矛盾;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组织全市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编制为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荆政办发[201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