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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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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3-07-19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城市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将原市建委城建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三)将原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权、市环境保护局有关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城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章、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拟订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落实;负责户外广告审批和景观灯饰亮化监督检查工作;拟订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和行业管理标准,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和垃圾处理场(站)建设管理。 

  (三)承担市政部分管理责任。负责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街道临时停车场、洗车场(点)设置管理。 

  (四)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行使市容环境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负责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城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五)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各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七)负责编制市级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受理城市管理举报投诉,定期发城市管理通报。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调研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受理市民举报投诉工作,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网站及网络平台建设与管理,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二)法制监督科 

  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备案、监督和重要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负责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和信息沟通;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查处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举报投诉。 

  (三)市容环卫管理科 

  负责制定市容市貌标准;负责对损害城市环境、容貌和形象的行为实行监督管理;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外型核准的审定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区市容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环卫规划和工作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城区景观灯饰的管理。 

  (四)市政管理科 

  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管理,依法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负责市区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市区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疏导点设置审批管理工作;负责临时洗车场(点)的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五)财务装备科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所需设备、设施配置的审核申报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人事科 

  负责全局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局属单位职工及城管执法人员的录用、调配、任免、奖惩与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负责管理直属单位各类技术职称申报和评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荆门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更名为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整体移交市城市管理局管理,其他事项不变。 

  (二)将荆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调整为市城市管理局管理,其他事项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程序办理。 

  荆政办发[201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