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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编办 市监察局关于印发《荆门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12-06 来源:阅读: 字体:默认超大

荆编办发20175

 

 

市编办  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荆门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编办、监察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荆门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荆门市监察局

                                  2017年11月7

 

 

荆门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改革工作和控编减编等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各地区机构限额、编制员额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六)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八)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统计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查处和整改情况;

(十)混编混岗、违规借用聘用人员和吃空饷等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建立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制度。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将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原则、程序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实有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开;督促本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和行政审批、权责清单等事项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建立机构编制核查评估机制。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对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效能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建立机构编制考核机制。市编委每年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政策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评内容。

第八条 建立机构编制定期报告机制。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市直各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告市编委。

第九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畅通电话、网络、信访三位一体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完善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和群众来访的受理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两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组织、财政、审计、人社等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联合监督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内部检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为:

(一)制定方案;

(二)发出通知;

(三)组织实施;

(四)反馈检查情况,下发整改通知;

(五)形成检查报告,针对普遍性问题或突出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对象应当及时、全面、客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机构编制机关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在问题整改完成前暂停受理该地区和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领导和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权限、限额等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

(二)超规格、超标准核定领导职数,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工资关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四)超越权限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

(五)机构编制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六)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审批制度等重点改革和工作推进不力的;

(七)混编混岗、违规借用聘用人员和吃空饷的;

(八)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11日起施行。

 

 

                                          

荆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1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