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荆门市测绘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管理局的职责、市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二)将原挂靠市规划管理局的测绘管理工作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三)将原东宝、掇刀区城乡规划审批职能部分或全部上收到市城乡规划局。
(四)将原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职责移交市城市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规划、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三)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责任;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及相关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进行审查报批。
(四)检查指导县(市)、乡(镇)、村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五)负责建设项目(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广告牌、地下管线等)规划实施管理;负责“一书四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六)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实施情况的联合验收工作,组织对城乡规划实施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测绘单位资质审查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料的管理、供应、保密检查、各种地形图的测绘更新、补测、修测的组织实施、审查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负责荆门地理信息和数字荆门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密、信访维稳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回复工作。
(二)规划编制科
负责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计划和年度规划编制任务;负责组织城乡规划的研究、编制、修改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的初审、报批等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市规委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公共服务科(规划审批科)
负责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设计条件,参与制定土地出让年度计划;负责审查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方案的审核;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收缴费用数额的核算;负责提供各类建设项目报建资料的整理、移交和“一书三证”的发放工作;负责批前公示批后公布;负责局域网络平台建设、网络信息的综合发布、电子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规划业务统计工作。
(四)基础设施规划科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交通、市政规划研究和政策的制定;参与市域范围内国家、省、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研究;负责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广告牌、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市政工程规划的归口管理、技术指导及综合协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协调和跟踪落实工作。
(五)测绘管理科
负责测绘法规的贯彻执行,拟订测绘法规实施细则;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质审查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检查和维护;负责全市地图市场管理;负责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测绘资料的管理、供应、保密检查,各种地形图的测绘更新、补测、修测的组织实施、审查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六)村镇规划科
检查指导乡(镇)、村的规划编制实施和全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工作;检查指导乡(镇)、村的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公益项目的规划管理;指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
(七)法规稽查科(对外挂市城乡规划督查支队牌子)
负责处理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负责组织城乡规划、测绘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及检查城乡规划、测绘法律执行情况;组织听证及行政诉讼;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承担城乡规划稽查责任,对城乡规划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
(八)人事科
负责全局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承办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干部任免调配、人事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负责人才引进、技术职称申报、工资福利等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城乡规划局机关编制为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测绘局专职副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乡规划管理与两区的职责分工。城市规划区(718平方公里)以内的规划审批,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两区参与;城市规划区(718平方公里)以外的规划审批,委托两区负责,市城乡规划局监督管理。
(二)原市规划局所属东宝、掇刀分局更名为市城乡规划局东宝、掇刀分局,掇刀分局挂市城乡规划局荆门经济开发区分局牌子。
(三)原市规划局管理的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调整为市城乡规划局管理,其他事项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荆政办发[201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