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近日,四川省眉山市出台了《眉山市机构编制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办法》共十条,主要从问责对象、内容、程序、方式等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问责对象。问责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其他机关、团体的问责依照本《办法》执行。二是明确问责内容。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明确对擅自设置、撤并机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等11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三是明确问责程序。受理举报投诉后,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本级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回复办结结果。四是明确问责方式。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其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员实行问责;集体研究决定的,对主要领导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于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