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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直(属)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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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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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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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或由上级登记机关委托代管的事业单位(非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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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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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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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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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2.《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
3.年度报告形式要件(签字、盖章、资产负债表、资质证明文件等)是否齐全有效。
4.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5.是否有开展业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办公地址与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
6.开办资金、设施设备、从业人数是否与开展的业务活动相匹配;
7.有无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是否独立核算;
8.是否继续具备开展特定业务活动所需的资质;
9.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负责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11.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12.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标记)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13.资产负债表是否真实准确,资产损益情况与资产负债表数据是否一致,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14.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5.接收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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