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根据变更事项不同,分别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通用提交申请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
二、不同事项选择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变更事项,相应提交下表所列材料:
序号 | 变更事项 | 原件或 复印件 | 应当提交的文件 |
1 | 法定代表人 | 原件或 复印件 | 1.《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表》原件; 2.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 3.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2 | 名称 | 原件或 复印件 | 1.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举办单位或举办单位有关部门出具的“单位印章封存证明”。 |
6 | 开办资金 | 原件 | 1.事业单位出具的确认证明(参见变更登记表格文本模板); 2.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
2 | 宗旨和 业务范围 | 原件或 复印件 | 变更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证明;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3 | 住所 | 原件或 复印件 | (一)房产使用权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2.租赁房屋的,提交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人的授权无偿使用证明(参见变更登记表格文本模板)及该房屋产权证明;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5.国家划拨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二)举办单位证明 同时在多个场所办公,或者办公场所跨市变更的,由举办单位出具事业单位住所证明(参见变更登记表格文本模板)。 |
5 | 经费来源 | 原件 | 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
7 | 举办单位 | 原件或 复印件 | 1.因举办单位名称变化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的,提交批复文件; 2. 因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相关行政审批文件。 |
注:以上材料均提交一份。没有要求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