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我省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全省编制总量连续几年保持负增长,初步遏制住了机构编制严重膨胀的势头。但从财政供养系数看,我省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和周边省份,财政供养人员过多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用铁的手腕解决财政供养人员过多的问题,切实减轻财政和人民群众负担,促进湖北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全省机构编制管理、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保证国家机器的协调运转,构建和谐湖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强化责任意识,在任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和权限批准设立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要把机构编制管理列入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做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职能配置、机构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具体管理工作,努力当好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参谋助手。
二、实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严格机构编制审批权限
全省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州、县要根据省里下达的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目标,研究细化落实措施,采取切实措施,下大力将全省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控制在总人口2%以内。省委、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实行“三个一”制度。即: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其他部门发文或开会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不能作为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依据。重大的机构编制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要进行认真调研,提出具体意见,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本届政府任期内,原则上不增加机构,人员编制只减不增。除中央有特殊要求外,各地不得再增加新的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机构升格。乡镇机构编制由省对县(市、区)实行总量控制,定编到人。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全省一律不再审批。
三、严把人员“进口”关,实行编制实名制和“阳光编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责成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等部门,切实把住人员“进口”关,杜绝超编进人现象。党政机关满编和超编的,一律不得录用新的人员。有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在基层工作满两年以上的选调生中择优选用,其中省级党政机关考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需要从社会招考的,必须由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以市、州、直辖市、林区和省直部门为单位,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面向社会组织统一招录。
事业单位在改革期间,除接收军转干部和在编制内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外,原则上不得进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新的工作人员,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空编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公开招聘,实行人事代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工勤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采取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办法。
已满编的部门和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所需编制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下达。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行政、事业、老干、工勤编制以及其他专项编制实行严格分类管理,要定编定岗到人,严格混编混岗。对财政供养人员要进行全面清理,分清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分流超编人员。凡未经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一律清退。
加快机构编制数据库建设,锁定财政供养人员基本信息。要以电子政务为手段,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逐步将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性质、机构规格、经费预算方式、批准机关及文号、事业单位证书号、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数、领导职数和实有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向社会公开,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透明度。省直机关和市县乡党政机关要带头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5]33号),采取积极措施,推行编制“实名制”,并做好对外公开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财政与编制管理工作的公开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加强职数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领导职数管理,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领导职数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除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党外人士外,党政领导职务不得分设;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确因工作需要,个别县级以上领导班子职数需要调整的,事先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要按照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执行非领导职数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变相增加编制和职数。
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协调约束机制
要把管编制、管人员、管经费有机结合起来,以编制为基础,形成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工资核定、人员调配整体联动、相互制衡的刚性约束机制,有效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从严审批机构编制,并将机构编制调整情况及时抄送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个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定编情况,研究制定部门预算;省财政安排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经费,将与各地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控制目标的落实情况挂钩,对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给予相应的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在调入人员时,必须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再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调配干部、核定工资。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干部、职工的离退休政策,不准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手续,严禁擅自扩大财政供养范围。
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与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4]1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管理力度。对各地、各部门擅自增加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超编制进人,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并予以纠正;对随意突破编制自行增加的人员、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核认人员和工资标准;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和统发工资;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机构编制违纪处理力度
机构编制管理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制,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系数总量控制目标。省纪委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充分发挥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坚决支持各有关部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共同保证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对擅自增加机构编制、提高机构规格、超编进人和超职数配备干部的,要坚决撤消机构,退回人员,撤消所提高的职级,处理责任人;对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疏于监督管理,造成机构编制制度管理失控,未完成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要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滥设机构、滥批机构、滥进人员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对突出典型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