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中央和省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政策法规文件,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存在擅自设置机构、超编进人、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和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任务仍然很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等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机构编制管理,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三个一”制度,即: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规章外,各地各部门拟订法规或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发文件、打招呼、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二、切实加强机构编制总量管理
严格控制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各地行政和政法专项编制总量统一由中央审批,省编办逐级分解下达。全省副厅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置按规定由中央审批,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置由省审批。各地各部门不得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外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得在编制总额外自行确定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调剂解决,确需增加的,严格按程序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超编制增加人员或混编混岗,不得借调下属单位的人员到机关工作,不准在编制员额外聘请临时工作人员。不准互相挤占或擅自转移编制。不同层级间行政编制不得擅自调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须经省编办同意后报中央编办审批。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在改革前暂停审批新增机构编制。继续实行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省管制度,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严格领导职数管理。各地各部门在选配领导干部时,要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为依据。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提高领导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得变相增加领导职数。
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全省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机构编制的事业机构,按照“增减平衡、只减不增、内部调剂”的原则从严办理。
三、坚持和完善机构编制公开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要求,对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人员状况,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和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审查审批、依申请公开、咨询投诉回复等内容,增强公开的真实性、时效性,防止形式主义,真正做到机构编制信息按照规定范围全部公开、人员信息按照规定项目全部公开、诉求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全部公开、其他信息按照规定要求全部公开。
继续扩大和发挥机构编制公开的作用,推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编制员额,实行严格的编制分类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编制,不得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不得把不同编制混合使用。严厉查处以虚报、瞒报、伪造等方式占用编制、冒领财政资金的“吃空饷”行为。严格按编定员,锁定现有编制和人员,实行“一人一编一卡”,确保机构设置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四、建立健全协调约束机制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事、社会保障、编制、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确立机构编制的基础地位和把关作用,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相互衔接配套的综合约束机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核批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及编制范围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要实行经费预算、核拨与编制挂钩;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社会保障手续与编制挂钩。各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用编,否则一律无效。
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考核评估激励机制
各地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规定的情况要纳入目标管理范围,列入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从2007年起,省直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入省直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共性工作考核内容,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省直部门和单位评先达标的重要依据。各市、州、县要采取得力措施,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统计分析和事业单位年检,定期对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情况、履行职能职责的情况以及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管理的情况进行评估,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结合全省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管理,省政府设立机构编制管理专项奖励基金,对机构编制管理先进县市给予适当的激励。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开展经常性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充分利用政务公开网、“12310”举报电话等平台,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与答复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工作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认真抓好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要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