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许可) | |
填报单位: | 州编办 |
职权编码 |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
职权名称 | 事业单位登记 |
子项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
行使主体 | 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申请材料 |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章→公告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当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说明理由;需补正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 3.核准责任:对申请人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4.收缴证章责任:向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证章。 5.公告责任: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6.监管责任: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1、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5、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6、【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1)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2)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3)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州级:负责州属及州本级登记的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备案),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章。 2.县级:负责县属及县本级登记的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备案),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章。 二、相关依据: 【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2、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3、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4、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5、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
承办机构 | 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州政府大院) |
咨询方式 | 0718-8244024 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州政府大院(恩施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12310 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州政府大院(州编办监督检查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