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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事业单位2012年度年检工作和开办资金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7-17              

  关于全市事业单位2012年度年检工作和

  开办资金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管理区(农场),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与管理,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其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根据国务院411号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编办《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实施办法》的规定,对2012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工作和开办资金变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办资金变更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20%,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为了使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与其实际情况保持动态上的一致性,使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实际相符,避免给他人利益和自身利益带来损害,我办决定在今年年检的同时认真审核各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对属于开办资金变更范畴的事业单位进行变更登记。

  二、年检时间

  全国统一年检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不按时申办年检又没有申请延期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程序办理。

  三、年检范围

  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2013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没有登记的事业单位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四、年检内容

  (一)事业单位实际使用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加挂牌子或改变单位名称的行为。

  (二)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三)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

  (四)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及收支情况,核准和认定其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五)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印章有无涂改、出租、出借行为。

  (七)事业单位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八)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相关事项。

  五、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单位公章;

  (三)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2012年12月份财务报表一套;

  (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开办资金变更);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法人变更);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变更);

  (七)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六、年检程序和要求

  (一)自查:各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登记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二)填报: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年度报告书》,连同应提交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报告书》中“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②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有关数字;③存在的问题和相应改进措施。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事业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审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是否规范,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四)结论: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复核后,分别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对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成效明显的,可通过年检;整改期满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五)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告。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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